(2016)冀112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爱丽与安平县龙达拔丝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丽,安平县龙达拔丝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72号原告:李爱丽。被告:安平县龙达拔丝厂。地址:安平县红旗东街。法定代表人:刘志随,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丽与被告安平县龙达拔丝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爱丽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