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之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之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朱克珍,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泽利,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之怀,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83��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之怀在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时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二路北端西侧的一套房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权证号为:固新马桥镇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之怀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二路北端西侧的一套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固新马桥镇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