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陆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琴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