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李恒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李恒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003号原告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寇历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丽娜,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宪丽,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机关法人岳维奇,主任。委托代理人初洪军,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恒奎,男,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李恒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