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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李恒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李恒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003号原告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寇历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丽娜,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宪丽,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机关法人岳维奇,主任。委托代理人初洪军,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恒奎,男,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宇繁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李恒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