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北家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安邦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康达公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家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安邦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康达公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8601执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家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16号K-08号。法定代表人赵艳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安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北外环西路物流园区内A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公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家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安邦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康达公铁物流有限公司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河北家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邸雪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