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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樊星与郭卫东、刘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星,郭卫东,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保4号申请执行人樊星,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关于樊星诉郭卫东、刘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周民初字第00168-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冻结了郭卫东的银行账户和郭卫东、刘勇持有的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0016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