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樊星与郭卫东、刘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星,郭卫东,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保4号申请执行人樊星,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关于樊星诉郭卫东、刘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周民初字第00168-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冻结了郭卫东的银行账户和郭卫东、刘勇持有的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0016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