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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敏诉赵杨张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赵杨,张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胡敏,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泽超,四川明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杨,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张小辉,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胡敏诉被告赵杨、张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敏的委托代理人刘泽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杨、张小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敏诉称:被告赵杨与张小辉系夫妻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杨、张小辉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被告赵杨、张小辉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敏与被告赵杨系同学关系,赵杨、张小辉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赵杨、张小辉以需资金购买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胡敏现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两个月归还.借款人:赵杨,2015年2月10日。”当日,胡敏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20万元汇款至赵杨的账号,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赵杨、张小辉至今未归还原告20万元本金。另查明,赵杨、张小辉于2014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转款凭证、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了借款的事实和金额,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偿还金额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因被告赵杨与张小辉系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20万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万元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自2015年4月11日起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杨、张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敏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赵杨、张小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静代理审判员  童荣彬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