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32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和解,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