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邱立超对孙国慧、刘长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立超,孙国慧,刘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5号申请人:邱立超申请人:孙国慧被申请人:刘长志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收到邱立超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玉米、宝马牌轿车一辆和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刘长志的玉米予以轮侯扣押。二、对刘长志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和“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