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磊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株县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磊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磊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磊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磊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5)株县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自力审 判 员 陈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雅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