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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102执130号本院在执行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树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树标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苏树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兴和路23号邮码:530002联系人:尹振中联系电话:0771-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