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成学、高红柱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学,高红柱,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270-2号申请执行人高成学,男,1939年7月28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高红柱,男,1972年2月9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北山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成学、高红柱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需等待执行结论合并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