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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吴某,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村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于2016年2月6日将女儿刘紫涵带走抚养,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6)冀0130执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