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呈恭、许秀勤与许秀润、吴金城等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对上诉人许秀润、吴金城、许有苗、蔡耍治与被上诉人蔡呈恭、许秀勤及原审第三人许金錶、许四妹、许梅珠、林秀言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误写,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删除(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一段内容及第14页中“一、诉争房屋投建资金来源于答辩人所投资。”;第13页中“战友”更正为“占有”。审 判 长  李翔峥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