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呈恭、许秀勤与许秀润、吴金城等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对上诉人许秀润、吴金城、许有苗、蔡耍治与被上诉人蔡呈恭、许秀勤及原审第三人许金錶、许四妹、许梅珠、林秀言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误写,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删除(2015)泉民终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一段内容及第14页中“一、诉争房屋投建资金来源于答辩人所投资。”;第13页中“战友”更正为“占有”。审 判 长 李翔峥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