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碧曾与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碧曾,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710号申请执行人丁碧曾,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加林,该公司董事长。丁碧曾与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淮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4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丁碧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00元。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丁碧曾2015年5月份工资14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及车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破产清算,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做出裁定宣告破产。因破产清算时间较长,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破产清算期间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2015)淮中法商清预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清算,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其申请,因破产清算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破产清算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40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破产清算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蓉代理审判员 周丰代理审判员 伏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