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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蒙泰佐与韦东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泰佐,韦东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42号原告蒙泰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韦星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律师。被告韦东海,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泰佐与被告韦东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泰佐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泰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泰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蒙泰佐负担。审判员  粟焕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