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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姜方素与佘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方素,佘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姜方素,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佘安民,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现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姜方素与被执行人佘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佘安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