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尚根、吴松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尚根,吴松琴,杨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负责人蒋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尚根,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吴松琴,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鹤城区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远武,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尚根、吴松琴、杨远武���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尚根、吴松琴、杨远武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