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林立友与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友,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0552号原告:林立友。委托代理人:陈智,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杰。原告林立友为与被告姚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林立友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立友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林立友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