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林立友与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友,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0552号原告:林立友。委托代理人:陈智,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杰。原告林立友为与被告姚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林立友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立友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林立友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