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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340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决定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马某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建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新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