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50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30日。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6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