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坤与唐娅、李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唐娅,李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02号原告:王坤,女,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唐娅,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影,女,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唐娅、李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娅、��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