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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芳与朱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朱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49号原告徐芳,居民。被告朱光,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学民,居民。原告徐芳与被告朱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芳,被告朱光的委托代理人朱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芳诉称,2015年3月8日,被��朱光与原告丈夫朱贵考发生冲突,原告劝阻遭到毒打。原告受伤后在赣榆区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829.12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24.95元。被告朱光辩称,答辩人没有打原告,原告的伤是自己造成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15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何园村,被告朱光的弟弟朱福与原告徐芳的丈夫朱贵考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厮打。原告徐芳、被告朱光得知后也参与了厮打。原告徐芳在与被告朱光抓扯过程中,致原告徐芳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徐芳于当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829.12元。就损伤程度,原告徐芳未做司法鉴定。另查明,原告徐芳为农村居民,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4958元。被告朱光与其弟弟朱福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医疗费票据、本院(2015)赣刑初字第0046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光在得知其弟朱福与原告徐芳丈夫朱贵考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时,原、被告双方赶到现场后不但不制止,还共同参与厮打,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原告徐芳在与被告朱光抓扯过程中致全身软组织受伤,对原告徐芳因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朱光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徐芳在该次纠纷中也存在过错,且与被告朱光过错相当,应减轻被告朱光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徐芳的损失,被告朱光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情况,原告徐芳因伤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82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20)、护理费737.64元(18×40.98)、误工费737.64元(18×40.98),共计6664.40元。被告朱光按责任比例应向原告徐芳赔偿3332.20元(6664.4元×50%)。综上,对原告徐芳合理、合法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芳支付赔偿款3332.20元。如果被告朱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芳负担200元,被告朱光负担200元(以上费用原告徐芳已预交,被告朱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赣榆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赣榆县农信营业部,帐号:32072101012010001069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述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述时未交纳上述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用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