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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荣刚与何平,重庆弘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刚,何平,重庆弘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学敏,重庆斯佰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56号原告刘荣刚。被告何平。被告重庆弘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劳动三村1号一单元4-3。法定代表人霍幼琼。被告林学敏。被告重庆斯佰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1号6-3。法定代表人林学敏。本院审理原告刘荣刚诉被告何平、重庆弘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学敏、重庆斯佰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2元,由原告刘荣刚负担。审 判 长  罗春风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