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10-13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897号 原告:张淑华,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 负责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淑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