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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唐晓轩与黄跃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轩,黄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唐晓轩,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黄跃生,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跃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晓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黄跃生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跃生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