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民催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北京中慧明通商贸有限公司海淀第二销售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中慧明通商贸有限公司海淀第二销售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催字第86号申请人北京中慧明通商贸有限公司海淀第二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朱明忠,经理。申请人北京中慧明通商贸有限公司海淀第二销售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支付的、号码3130005227506213、出票日期2015年5月15日、出票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富能电池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万捌仟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中慧明通商贸有限公司海淀第二销售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绪康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