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穆靖与王东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靖,王东月,济南龙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8号申请人穆靖,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东月,男,1979年6月30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南龙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穆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东月驾驶的济南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J2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穆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东月驾驶的济南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J2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