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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成章荣与肖明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章荣,肖明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成章荣,女。委托代理人刘佐存。被执行人肖明术,男。本院在执行成章荣与肖明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成章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佐存同意被执行人肖明术分期履行所欠赔偿款,被执行人肖明术于2016年2月2日当天给付现金10000元后,自下月起每月2号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0元,至付清为止”。现被执行人肖明术已按协议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小 兵执行员 金 述 林执行员 ��刘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壮 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