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2010年6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理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决定将扣押在案的银行卡、存折款项共计人民币315185.64元及孳息和阳光百货购物卡均予没收。被告人江某收到裁定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没有听取被告人江某的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裁定。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庆涛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代理审判员 安 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