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薛加发,陈林琴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黄秀财,李先友,薛加发,陈林琴,重庆宽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能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薛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10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代表人曹瑜,行长。被申请人黄秀财,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先友,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薛加发,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陈林琴,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宽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立村复元社,组织机构代码55408945-7。法定代表人李先友,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能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西路11号10幢,组织机构代码68623507-3。法定代表人陈林琴,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薛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其龙四社。法定代表人薛加发,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黄秀财、李先友、薛加发、陈林琴、重庆宽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能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薛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秀财、李先友、薛加发、陈林琴、重庆宽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能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薛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秀财、李先友、薛加发、陈林琴、重庆宽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能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薛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