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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蔡菊英与高红军、孙向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菊英,高红军,孙向东,高秋娟,马幼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31号原告:蔡菊英。被告:高红军。被告:孙向东。第三人:高秋娟。第三人:马幼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菊英与被告高红军、孙向东、第三人高秋娟、马幼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菊英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