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蔡菊英与高红军、孙向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菊英,高红军,孙向东,高秋娟,马幼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31号原告:蔡菊英。被告:高红军。被告:孙向东。第三人:高秋娟。第三人:马幼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菊英与被告高红军、孙向东、第三人高秋娟、马幼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菊英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