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与关某甲、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关某甲,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关某乙,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某、张某与关某甲、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