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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与关某甲、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关某甲,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关某乙,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某、张某与关某甲、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