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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秀培,该公司员工。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振毅,总经理。原告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秀培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秀培、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振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将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的厂房及设施包括5吨行车6部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时间自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租金为30.33万元,同时约定,被告到期不搬或迟搬收取每天按年租金折算成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协议订立后被告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给付租金和租赁到期后搬离。在租赁期内被告生产设备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30.33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终止合同并支付约定违约金20.22万元(计算2个月)并搬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辩称:签订协议是事实,租金是未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租房协议一份,约定:一、乙方向甲方租用厂区、厂房及其它设施,内含:1#标准车间1幢;1#标准车间东南辅房4间(辅房的一半);2#标准车间1幢;5吨行车6部;原综合楼一层、二层及综合楼底楼南5间;门卫;场地;租期自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租金30.33万元,先交租金后使用。逾期则按欠费总额承付每天1%的滞纳金。经营项目为制管。二、租房保证金为5万元,乙方开始租用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退租时若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有毁损、腐蚀等现象,修复的费用在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三、自租用之日起乙方租用部分费用(水、电费等)由乙方负担。先交费后使用,交费手续可由甲方代办。1.此协议所涉及房租费为不含税价,房租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2.镇、村收取的治安费、卫生费、保洁费等由乙方负担。四、变压器增容(新增配电设施产权属乙方),房屋产权属甲方。乙方退租时配电设施恢复为原有80KV变压器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乙方租用期间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腐蚀,应负修理及恢复房屋原样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场地上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搭建房屋、不得堆放设备或杂物。六、甲方出租房屋应保证需要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房产等有关问题,均由甲方负责。乙方经营活动需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由于生产、环保、消防等安全方面原因影响双方正常经营均由乙方负责。七、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及设施,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3.乙方如影响、扰乱周围邻居,反应强烈的;4.乙方损坏房屋且不做修复或赔偿的;5.乙方改变原有用途作为他用;6.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半个月的。如乙方到期不搬或迟搬,甲方可以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并收取每天按年租金折算成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并且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所受的经营损失,最多15天宽限期。八、如协议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交纳租金。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租用原房屋的优先权。协议对其他内容还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之后,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31日书面通知(张贴在被告租赁的房屋处)要求被告交付2015年上半年租金及滞纳金并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将收回所租厂房。但被告既未支付原告租金,又未与原告续订租赁合同。另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限为2015年7月1日-2015年8月30日,抵押担保金额为303300元,并于2015年7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通知、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租金,责任在被告。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告通知被告续订租赁协议,否则要求被告搬离所租赁房屋,但被告未与原告续订租赁协议,亦未搬离所租赁的房屋。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03300元及二个月的违约金202200元并搬离所租赁房屋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03300元、违约金202200元,合计505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并注明案号)。二、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腾空后交还给原告常熟市吉亚机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6元,由被告常熟市茂宏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邵宝华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人民陪审员  钱月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