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博与被告孙洪春、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王继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博,孙洪春,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王继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105号原告宋博,男,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翟志伟,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春,男,住黑龙江省。被告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继红,经理。被告王继红,女,住大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勇,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博与被告孙洪春、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王继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