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48号原告董某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滢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