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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48号原告董某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滢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