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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邹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038号起诉人邹勇。本院2016年2月4日收到起诉人邹勇递交的诉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被告支付工资318000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2号,起诉人主张被告实际经营地为拱墅区沈半路478号,经本院实地查勘,该地址并无此公司存在,且并无证据证明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邹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