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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6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775号原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01层0112-B01室。法定代表人朱向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法定代表人占有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冉,男。原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季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北铁建设公司在答辩期间,以双方的纠纷系与铁路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属铁路法院系统专属管辖为由,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系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新水季公司与北铁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书》,但合同项目涉及“北京铁路枢纽丰台西站技术改造工程还建机务段污水处理站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该合同系实质上的建设工程合同,且该建设标的地处北京丰台西站机务段,基于该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范畴,故依法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北铁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鉴于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且本案建设标的地处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具有审理本案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该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昶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