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文静与刘淑美、王立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静,刘淑美,王立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19号原告徐文静。被告刘淑美。被告王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静与被告刘淑美、王立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