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3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3689朱远敏与刘照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远敏,刘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3689-1号申请执行人朱远敏,女,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照慧,女,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朱远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调解书:刘照慧偿还朱远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500元,合计119500元,案件受理费134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5元,由刘照慧负担。因被执行人刘照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远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36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程冬冬执行员 王善民二○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