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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朝方、张建军行贿、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方,张建军,邵沐江,张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刑初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朝方,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秦皇岛市朝芳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个体)法人代表,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建军,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局爱卫办主任,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4月23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振彬,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沐江,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局副局长,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4月23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怀山,男,1954年8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局爱卫办科员,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4月23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方犯行贿罪、被告人张建军、邵沐江、张怀山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朝方逮捕在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方逮捕在逃,致使该部分案件事实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被告人王朝方涉嫌行贿罪中止审理,对被告人张建军、邵沐江、张怀山涉嫌受贿罪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