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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建鼎国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建鼎国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鼎国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被执行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成。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鼎国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已还清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鼎国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欠款,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鼎国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民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