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志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李连亮,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黄志艺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志艺案款88703.0元,承担执行费1230.54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已于申请执行前将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申请人黄志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