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范文玲与王振旭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玲,王振旭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范文玲被告王振旭原告范文玲与被告王振旭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文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振旭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文玲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王振旭到原告范文玲在敦煌市金龙大酒店西侧经营一彩吧打彩票(快3)时,被告声称打到一定额度后去自动取款机取钱,但结帐时他又声称银行卡被锁住了,又说被他媳妇换密码了,取不上无法结账。原本原告要报警,但被告说第二天(即2014年6月21日)一定还款,并且打了欠条,后来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于2015年7月诉至法院,被告承诺7月20日还款,原告遂撤诉,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还清2800元,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振旭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欠条1张,拟证实2014年6月20日被告欠原告彩票款2800元,约定6月21日归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范文玲在敦煌市金龙大酒店西侧经营一福利彩票投注点。2014年6月20日,被告在原告的彩票投注点购买2800元彩票未付款,出具了欠条,承诺6月21日还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于2015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福利彩票投注点购买彩票,未支付彩票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引发纠纷,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负清偿之责。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果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旭偿付原告范文玲彩票款2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王振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濮岩红代理审判员 伏 鸿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