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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立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华,高军,徐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立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秀娟,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立华与被执行人高军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性,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桂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