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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与林金为、杨爱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林金为,杨爱华,林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被执行人林金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爱华,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金坤,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林金为、杨爱华、林金坤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金为、杨爱华、林金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