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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6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倩与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钟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634-2号原告吴倩,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3号2栋2单元4号。被告钟微,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前锋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与被告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吴倩负担。审 判 长  刘云书审 判 员  袁伟博人民陪审员  周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