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丁有才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丁有才,李小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栋*层**层。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革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有才,男,汉族,1948年7月11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建,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武陟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与丁有才、李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不服武陟县��民法院(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其与丁有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5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