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许本草、许国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本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许本草,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许国庆,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许本草要求宣告苏幼鸾(苏幼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许本草与被申请人苏幼鸾系夫妻关系。2000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外出未归,申请人经多方寻找,并在闽南日报登报寻人,均无消息。2010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报案,但至今仍查无苏幼鸾的下落,故申请人请求对苏幼鸾宣告死亡。经查,苏幼鸾,女,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龙海市人。申请人许本草与苏幼鸾于1966年登记结婚。苏幼鸾于2000年3月18日外出未归,申请人经多方寻找,并在闽南日报登报寻人,均无消息。2015年1月18日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出具一份“2010年10月20日,许本草到海澄派出所报案称其老婆苏幼鸾离家出走,失踪至今。经民警调查了解,苏幼鸾现仍失踪,未有消息”的情况说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苏幼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苏幼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苏幼鸾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申请人许本草申请宣告苏幼鸾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幼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皓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