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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罗光文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戊,罗某庚,罗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中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甲,女,1977年1月2日出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南华县人,住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号(系被害人罗中学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乙,男,2001年10月1日出生,彝族,住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号(系被害人罗中学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男,2006年3月18日出生,彝族,住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号(系被害人罗中学次子)。法定代理人鲁某甲,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乙、罗某丙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戊,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号(系被害人罗中学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庚,女,1955年7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号(系被害人罗中学母亲)。被告人罗光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南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华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兴发,云南明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浩,云南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楚州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文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戊、罗某庚、被告人罗光文及其辩护人张浩、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兴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光文因为村里分配镇政府扶持本村解决饮水工程塑料水管的事,认为村里在分配塑料水管问题上对自己不公平。2015年6月14日13时,被告人罗光文酒后在家中先后打电话给罗某甲(其三弟,村民小组长)、罗中学(其二弟,村民小组保管员),问村里的水管到底是谁分配的,随后直接到罗中学家院子里质问二人,未能得到罗中学、罗某甲的满意答复。被告人罗光文到其父罗某戊家厨房墙上取下自己私藏的火药枪,返回到罗中学家院子里,端着火药枪对着罗某甲。此时,罗中学讲水管分配是合理的,罗光文就把枪口转向罗中学,向罗中学开了一枪,罗中学中枪后当即倒地随后死亡。经检验,被害人罗中学颈部、胸上部遭火药枪射击,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罗光文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打死罗中学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非法持有枪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罗光文亦有供述在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戊、罗某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光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4799.9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对被告人罗光文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罗光文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光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用火药枪射击被害人罗中学的颈胸部,造成罗中学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实质性辩解,提出对其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请求,民事部分其表示现在没有能力赔偿。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罗光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鉴定意见,罗光文所使用枪支不具有枪支的性质,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罗光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罗光文已赔偿部分款项,被害人家属已表示谅解,建议对罗光文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赔偿部分应按双方案发后达成的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罗光文认为村里对安全饮水工程塑料管分配不公,便在家中打电话问罗某甲及被害人罗中学塑料管是谁分的,罗光文认为二人在电话中相互推诿,当日13时左右,罗光文直接去到罗中学家中,当面质问罗中学、罗某甲二人,塑料管到底是哪个分的,罗中学回答说:“怎么分你管不着。”罗光文认为受到二人的欺负,就回到其父亲家灶房里,拿着柱子上挂着的一支火药枪,回到罗中学家院子里对二人说:“你们欺负我,要打你们。”罗中学对罗光文说:“合理了嘛,你不得么打我嘛。”边说边向罗光文走来,罗光文在罗中学距其四、五米左右时,双手握枪向罗中学的颈胸部位置开了一枪,罗中学被打中后流血倒地,在家里人的责成下,罗光文开车准备将罗中学送往医院抢救时,罗中学死亡,6月16日,罗中学家人将罗中学掩埋,6月18日,罗光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罗中学系被人用火药枪射击颈胸部,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罗光文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火药枪,是其四年前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案发后火药枪被罗光文父亲罗某戊摔坏。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民警在下乡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该案后即出警进行核实,初步查明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8日、2015年7月22日分别对被告人罗光文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6月18日,南华县公安局沙桥派出所民警在下乡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辖区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村民罗光文用火药枪将其二弟罗中学杀害,并将尸体进行掩埋,当日,公安民警在该村茶凹子山将正在和村民一道砌坟掩埋被害人尸体的罗光文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2号罗中学家住宅,中心现场位于罗中学家院子,经仔细在罗中学家厨房及西侧的路上及院子内勘验搜索未发现相关痕迹物证,现场经扩大搜索范围,在现场罗中学家南面的村公路下方山箐内,山箐内生长有核桃树、桉树、杂草,距村公路20米左右的一个小水塘边发现一只火药枪,水塘周围长满杂草,火药枪已经损坏,枪身系有一根帆布带,枪身长144㎝,其中金属制枪管长110㎝,枪管前段口径1.3㎝,木制枪托齐扳机处折断,断裂枪托长34㎝,木制枪托与金属枪管之间有一根金属制插条,击锤掉落在枪的旁边,现场勘验检查时发现的火药枪已原物提取。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罗光文掩埋被害人罗中学尸体的现场位于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村东面的茶凹子山罗中学坟地,茶凹子山生长有松树等杂木树,中心现场位于茶凹子山半山包上,罗中学的坟坐东朝西,坟地四周是树林,罗中学坟为新坟,现场勘查未见异常。5、尸检照片及鉴定文书证实:经尸表检验:被害人罗中学尸体呈污黑色,高度腐败,尸体颈部、胸上部在18.0㎝×12.0㎝范围内有33个直径在0.3㎝至0.7㎝大小不等的圆形创口,深入皮下组织及胸腔、气管,有活动性血样液体流出。经解剖检验:被害人罗中学头部颅底未见骨折;颈部圆形创口深达颈部深层肌肉,颈部肌肉广泛出血,在深层肌肉中发现2粒直径0.4㎝的圆形金属颗粒,切开气管,见气管前壁有5个直径0.5㎝的创口,气管下部发现1粒直径0.4㎝的圆形金属颗粒,喉部软骨未见异常;胸腹部肋骨、肌肉未见损伤,右肺叶上见5个圆形直径0.5㎝的贯穿性创口,在右肺叶上发现2粒直径0.4㎝的圆形金属颗粒,左肺叶上见4个圆形直径0.5㎝的贯穿性创口,右侧胸腔内有1600毫升左右血液,胸腔血液底部发现1粒直径0.3㎝的圆形金属颗粒,左侧胸腔内有100毫升左右血液,其余脏器未见异常。检验被害人尸体时发现的6粒金属颗粒已提取。检验意见,被害人罗中学系被人用火药枪射击颈胸部,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在提取的被害人罗中学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物成分。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提取的被害人罗中学的肋软骨一份、罗某戊、罗某庚的血样各一份进行检验,经鉴定,被害人罗中学系罗某戊与罗某庚的生物学儿子。8、枪弹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检验,送检疑似枪支前端加装有金属管状物、后端为机匣实体,该枪具有金属枪管、枪体、供弹、发射等机构装置,疑似枪支全枪长约1480mm,枪管长约1030mm,枪体高约150mm,枪体宽约50mm,枪管前端外径17.5mm、内径7.3mm。其木质枪托齐扳机处断裂,枪支传火孔贯通,但枪支击锤脱落,不能正常导火,枪柄部位以弹簧拉压缩为动力推动扳机,扳机不能拉起固定,不能正常击发。送检的疑似枪支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握把等部件,供弹、发射等机构完备,枪支传火孔贯通,但枪支击锤脱落,不能正常导火,枪柄部位以弹簧拉压缩为动力推动扳机,但其木制枪托齐扳机处断裂,扳机不能拉起固定,不能正常击发。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枪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9、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时提取火药枪一支、在检验被害人尸体时发现的6粒金属颗粒均已提取、扣押并随案移送。10、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本案的全部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罗光文及被害人家属鲁某甲。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罗光文辨认出其用火药枪杀害罗中学的地点、罗中学中枪后倒下的地点、其摆放火药枪的地点、其掩埋罗中学尸体的地点,罗光文所指认地点均与公安机关所勘验的杀人现场及掩埋尸体现场相一致。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混合辨认,被告人罗光文辨认出其杀害被害人罗中学的火药枪,其辨认出的火药枪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发现并提取的火药枪一致。13、犯罪嫌疑人安全检查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2015年6月18日18时45分及2015年6月19日17时,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罗光文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罗光文体表未检见外伤痕迹。14、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沙桥镇花椒冲村的村民小组长,因为村里分配解决安全饮水工程塑料水管的事情,大哥罗光文认为分给他的两卷水管少了,就打电话问其是哪个分的,他和罗宗峰家相比,应该多分一点,其回答说合理的,你们两家分的一样,挂断电话后,其就去了二哥罗中学家,过了几分钟,罗光文也来到罗中学家,罗光文就对其说:“你们到底咋个整。”其回答说:“合理了嘛,你们一家两卷,一家一半。”罗光文说:“好。”就跑回去了,后来罗光文就抬着枪来到罗中学家,拿着枪指着其说:“你们管着一点事会咋个些,为什么水管不多分给我一点。”其就打电话给罗宗峰说罗光文来闹,让他把领走的水管送回来,这时,罗中学对罗光文说:“合理了嘛,你不得么打我嘛。”罗光文就把枪口转向罗中学后开了一枪,罗中学就被打倒在地上,胸口处冒血,其二嫂鲁某甲就下来把罗中学搂坐在她怀里哭,两个小儿子也在哭,其父亲罗某戊听到枪响后就跑来,其就让罗光文赶快开车送罗中学去医院,其就和罗光文回家将罗光文的轻卡车开来,一起将罗中学抱上车,其就摸摸罗中学的脉搏,脉搏没有了,不行了,就没有送去医院了,其将罗中学从车上抱回家中时人已经死了。当天晚上其和家里人就将罗中学的尸体入棺,清洗罗中学尸体时其看到罗中学胸口上有十多处小伤口,伤口不大。2015年6月16日下午全家就将罗中学抬到茶凹子山上掩埋了。当时其父亲和母亲说罗中学家有两个儿子,罗光文有一个儿子,还有两个老人罗某甲一个人抚养不了,要让罗光文抚养三个娃娃,两个老人,罗光文和其二嫂家立了一个协议,所以就没有报警。罗某甲还证实,罗光文开枪打死罗中学的时间是2015年6月14日中午一、二点左右,是用一支火药枪,枪身有一米多长,有枪绳,枪是用黑火药做动力的那种,不知道用什么做子弹,罗光文开枪时距罗中学大约10米。其与被告人罗光文、被害人罗中学系亲兄弟关系,罗光文是老大,罗中学是老二,其是老三,三兄弟之间平时没有什么矛盾,罗光文平时喜欢喝酒,酒后就会和罗某甲吵架。证人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中午1点左右,其和两个儿子在家中看电视,突然听到院子里罗光文骂人声音,其在门口看到罗中学和罗某甲站在其家院子的右侧,罗光文拿着一支火药枪站在罗中学和罗某甲对面下边院子里,拿枪指着罗某甲,罗某甲就打电话,边打电话边转过去,这时罗中学就对罗光文说:“你不得么就把我打死嘛。”罗光文就朝罗中学开枪,罗中学就倒在地上,其就跑下来院子里把罗中学扶坐起来,叫了几声叫不答应,看见罗中学的肩头附近、脖子上流血了,这时罗某戊听到枪响后也上来了,其就骂了罗光文几句,叫罗光文快去开车拉罗中学去医院抢救,罗某甲就和罗光文下去开车,车开到院子旁边后一家人就将罗中学车子的驾驶室里面,抱到车上后罗中学就不行了,就没有送去医院了,就将罗中学抱回家里,罗中学的伤口集中在胸口上方,伤口没有穿通,6月16日就将罗中学抬出去埋了。案发时罗中学穿的一件白色T恤衫、一条灰褐色裤子,一双草绿色胶鞋也在山上烧了,罗光文开枪打人是因为分水管的事,发现人不行后,其也没有报警,罗光文也没有阻止报警,罗光文打死罗中学的火药枪是罗光文自己的,枪从什么地方拿来其不清楚,罗光文开枪的位置离罗中学有4、5米左右,自己家与罗光文没有矛盾。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罗中学是其父亲,为分塑料水管的事,其当时站在自家的厦子上看到伯父罗光文用一支一米长的火药枪将其父亲罗中学打死,打着父亲的胸口,只打了一枪,时间是2015年6月14日14时左右,其父亲被打倒在地上就不会说话了,家里人就叫罗光文去开他的车上来送其父亲去医院抢救,罗光文将他自己的轻卡车开到其家院子里,大家一起将罗中学抬到罗光文轻卡车的后排座位上,后来不知道谁说其父亲已经死了,就将其父亲抬回家中。其不知道火药枪是谁的,也没有见过,其父亲是2015年6月16日14时左右下葬的,埋在其家对面山上。事情发生后,全家人商量说叫罗光文供其和其弟弟罗某丙读书,另外在赔偿其家66000元,案子就不报了。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实:罗中学是其父亲,其父亲罗中学是其大爹罗光文用枪打着的,什么枪其不知道,是有一米多长的那种枪,上面栓着绳子,是铁管的。2015年6月14日中午,其叔叔罗某甲来到其家院子处,把其父亲叫到院子里,之后其大爹罗光文也来到院子里,手里拿着枪,其听到父亲说:“你打嘛、你打嘛。”其大爹就把枪对着其父亲,开了一枪,就打在其父亲的胸口处,其父亲被打着之后就倒下去了,也不会说话,其见到他胸口处流血,之后罗光文、罗某甲把其父亲搬到车上,之后又把其父亲从车上搬下来,把他抱回家中,几分钟后,其父亲就死了,其不知道罗光文为什么要拿枪打其父亲,枪是其大爹从他家里抬着过来的。证人罗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中午13时左右,其在家里听到老公罗某甲他们三兄弟在二哥罗中学家吵架,他们吵了大约两、三分钟的时间,其听见枪响,就从家里跑到罗中学家,在院子里看见罗中学躺在地下,胸口上方的位置往外冒着血,嘴里也有血流出来,罗某甲拉着罗光文去开车送罗中学去医院,罗光文将车开过来时,其就领着娃娃回家了,过了大约半小时,其到罗中学家看看什么情况时,看见罗中学躺在轻卡车的后排座位上,母亲在哭,父亲在骂罗光文,其就说人也死掉了,先去把寿衣买来换上,不然时间长了就穿不上了,寿衣买回来后就给罗中学换上,期间罗某甲说要将罗光文送去公安局,但父亲和母亲不允许,说是把罗光文送去公安局的话他们也不活了,16日就将罗中学抬去外面埋了,他们三兄弟好像是为争胶皮管而吵架,枪响过后其到罗中学家时,罗光文手里没有拿着枪。证人罗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中午1点左右,其在厨房做饭时听见枪响,跑出去看见二儿子罗中学倒在地上,罗中学的左侧胸部流着血,嘴里也流出血,院子里丢着一支火药枪,二儿子媳妇鲁某甲和她的两个儿子在罗中学旁边哭,哭着的还有小儿子罗某甲和他媳妇、大儿子罗光文,罗光文说:“我要去死去了,要去吃敌敌畏去了。”其就拉着罗光文,叫他赶紧开车救罗中学,罗光文将他的轻卡车开来后,我们就将罗中学抱到车上,罗光文准备开车时,其摸摸罗中学手上的脉搏不跳了,其就说“不行了、不行了。”就将罗中学抱回家中换上衣服装进棺材,在家里办了丧事后,16日就把罗中学抬到山上埋了,罗中学被打死时穿的衣服也烧了,事情发生后,如果报警大儿子被抓,其老两口就没有人管了,罗中学的两个儿子、罗光文的一个儿子,也没有人供他们上学,一家人商量后就没有报警。罗某戊还证实,枪响后其到罗中学家院子里就看见火药枪在地上丢着,其就把枪拿起来丢下去其家灶房院子里,后又把枪拿去罗中学堆在路边的石头那里,手握着枪管,在石头上将那支火药枪的木制枪把敲断了,但还没有完全断开,枪的扳机也敲烂了,其就把枪丢在房子下边的一个水塘里,水塘里没有水,火药枪是罗光文买的。证人罗某戊、罗某己的证言证实:罗某戊5年前以400元钱卖过一支火药枪给姚安县弥兴镇大苴村委会中岭岗村的罗某己,枪身有3尺左右长,木把枪托,枪管是铁的系有一根枪绳,其它没有明显特征,枪只有一支,其他没有卖过了。罗某己证实其三、四年前花400元钱向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委会花椒冲村的罗某戊买过一支木把铁管的火药枪,枪把连着枪管有1米4左右长,枪把有点黑,买来时候是好的,其用着几次,到现在有两年没有使用了,不知道还能不能使用,如果里面没有生锈就能正常使用。其没有卖过枪给罗光文,罗光文4年前在其家里以500元钱向一个外省人买的,是一支普通的火药枪,木质枪托,铁枪管,只是枪管要比一般的火药枪长,全枪有1.7米左右,买枪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其不知道这个外省人的名字。证人罗某庚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中午饭后,其在山上抓松毛,其听到枪响和哭声,接着其丈夫罗某戊打电话说二儿子罗中学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好像是枪打着,其回到罗中学家院子里,就看见罗中学妻子鲁某甲把罗中学抱在她怀里,罗中学的脖子喉咙下方流血,当时其丈夫罗某戊和罗中学妻子及他家两个小儿子在着,罗某甲和罗光文将车子开上来到院子旁边,然后罗某甲、罗光文、罗某戊、鲁某甲一起把罗中学抱上车,过了几分钟说是不行了,死了,就把罗中学抱回家里来了,其丈夫说罗中学是大儿子罗光文用枪打死的,事情发生后,其老两口说不要报警了,要罗光文供罗中学的两个小孩读书,就没有人报了。其见自家灶房里面挂着一支枪,枪是罗光文的,是其丈夫抬来的,其回到院子里时没有看见火药枪。证人罗某辛的证言证实:其是罗某甲的儿子,其只是看到其父亲罗某甲、爷爷罗某戊、大爹罗光文把其二大爹罗中学抬上车要去抢救,其是听到母亲罗某丁说其二大爹罗中学是被其大爹罗光文开枪打死的。证人罗光和的证言证实:其是罗某甲的儿子,2015年6月14日那天吃中午饭的时候,其在家里卧室里玩,就听见一声枪响,像爆竹响一样,其母亲不准出去,过了好大一下,其好奇,出来门口看,就看见大人一起抱着罗中学从车上抱回他家,别的没有见着。证人鲁某乙的证言证实:罗中学是2015年6月14日那天死的,罗中学怎么死的其不知道,罗中学是其妹夫,当晚19点多钟其到罗中学家时,他家的人也在着,村里的人也来了,罗中学已经放进棺材里去了,其听鲁某甲说罗中学是被罗光文整死掉的。鲁某甲和罗光文签过一个赔偿协议,是将罗中学抬出去的那晚上签的,当时如果不签这个协议,罗光文的父亲母亲就要自杀,所以逼着签了那个协议。证人鲁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就到了妹夫罗中学家,听他家人说妹夫罗中学是疾病死的,后来我一直在他家,就听村子的人讲罗中学是被他哥哥拿枪打死的,到第三天人抬出去,其去问罗中学哥哥罗光文,罗光文说是他用火药枪打死的,人抬出去那天晚上签了一个赔偿协议书。证人罗某壬的证言证实:其实案发当日下午6点多钟接到电话才知道妹夫罗中学死了,其当晚就到了罗中学家,第三天将罗中学抬出去,到罗中学抬出去以后才听说罗中学是被他哥哥罗光文拿枪打死的,当晚罗光文和罗中学媳妇鲁某甲签了一个赔偿协议。15、被告人罗光文的供述:其二弟罗中学是村保管员,三弟罗某甲是村民小组长,2015年6月14日中午1点左右,其吃中午饭时喝了酒,有点酒醉就想起分管子的事,就在家中打电话问罗某甲,其水管没有分够,哪个分的,罗某甲回答是老二罗中学分的,其又打电话问罗中学,罗中学回答是老三罗某甲分的,其认为罗中学、罗某甲相互推诿,就有点气愤,其就直接去罗中学家问,当时罗中学、罗某甲在厦台上坐着,其就问他们到底是哪个分的,罗中学回答说怎么分你管不着,其认为受到二人的欺负,想不通,接着其就回到其父亲家灶房里拿起柱子上挂着的一支火药枪,其跑回到院子里对二人说:“你们欺负我,要打你们。”罗中学说:“你敢么把我打死嘛。”边说边向其走来,罗中学离其还有8米左右时,其双手握枪端起来就朝罗中学开枪,打中后,罗中学就躺在地上了,大家把罗中学扶了坐起来,喊不答应,罗中学脖子在不停的流着血,大家叫其赶快去开车来救罗中学,其把自己的一辆轻卡车开来到现场,大家就将罗中学抱到车上躺着,车才走了5米左右,其父母说人不行了,不用拉去了,6月16日将罗中学抬到山上埋了,当晚其和罗中学的妻子达成了一个赔偿协议,其想把罗中学的后事料理清楚后再去自首,其当时酒醉又很气愤,没有想什么就开枪了。其打了罗中学一枪,打在罗中学脖子偏左侧胸口的位置,其打死罗中学的火药枪有1米多长,枪管是黑色金属铁制的,枪管有1米左右长,枪把是黑色木质的,火药枪是填装黑色火药和铁砂,其平时装的铁砂是圆形的,大小不一,装一次都是一把,具体多少颗没有数过,平时打枪后就装好火药了,包括火药、铁砂子、铜炮,装好后放在家里面,所以其知道拿着枪就可以打了,当时开枪时打得很响,应该是火药装得比较多,铁砂也装得比较多,罗中学的脖子上及肩胛骨位置有十多处枪眼,脖子上的枪眼比较集中。枪是其4年前其向他人买的,是买来打猎用。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5年6月16日,在鲁某丙、鲁某乙、罗某壬、罗某甲、罗某戊、罗某乙等人的见证下,罗光文和鲁某甲签了赔偿协议书,被告人罗光文已支付赔偿款1272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罗光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罗光文从宽、从轻处罚。17、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罗光文号码为1512573****的电话2015年6月份的通话轨迹。18、调取证据清单及南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光文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1日被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罗光文犯罪时未满18周岁。19、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罗光文及被害人罗中学的个人身份情况。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罗光文的辩护请求,本院评析如下:经查,从本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文书、尸检照片并结合被告人罗光文的供述可以认定:1、罗光文与罗某戊系亲兄弟,二人之间关系一般,平时没有矛盾;2、罗光文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火药枪长约1480mm,枪管长约1030mm,枪体高约150mm,枪体宽约50mm,枪管前端外径17.5mm、内径7.3mm;3、罗光文用枪射击的是被害人的致命部位;4、罗光文开枪射击罗中学时,距罗中学只有四、五米远,属近距离射击;5、已提取的射入罗中学颈部深层肌肉及肺叶的6粒圆形金属颗粒中,5粒直径0.4㎝,1粒直径0.3㎝;6、案发后罗光文开车准备送罗中学去医院抢救,是其在家人的责成下所为。本案的发生,系罗光文认为村里分配塑料饮水管不公,便到罗中学家质问罗中学、罗某甲,担任村保管员的罗中学及担任村民小组长的罗某甲有责任向其说明分配方案,但二人对如何分配塑料饮水管一事,未向罗光文作清楚的解释说明工作,致使罗光文产生二人欺负自己的想法,在罗光文回到其父亲灶房内拿到火药枪后,又返回现场时,罗中学还用言语刺激罗光文,导致罗光文突然向罗中学开枪射击。本案的发生,虽然罗光文事前无预谋,亦没有明显的杀人目的,但是罗光文不计后果,用火药枪近距离射击罗中学的致命部位,主观上放任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罗中学当场死亡的后果,罗光文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文持火药枪射击被害人罗中学颈胸部,造成罗中学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光文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光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罗光文的辩护人关于罗光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罗光文所使用枪支不具有枪支的性质,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罗光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罗光文赔偿了部分款项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已对罗光文表示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结合罗光文的量刑情节提出应对被告人罗光文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罗光文非法持有枪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光文提出对其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请求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罗光文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基于让罗光文逃避法律打击的目的,选择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悖法律规定,罗光文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应按双方案发后达成的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不予采纳。罗光文应依法赔偿因其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民事赔偿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应结合本案实际判处。本案鉴于罗光文归案后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害人亲属已给予罗光文谅解,罗光文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罗光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戊、罗某庚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1272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明云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王中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康坦 关注公众号“”